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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发表时间:2006-7-30 20:56:55】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C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在国家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政编码10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科技及管理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
  (五)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七)在会员中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的咨询工作,组织、举办档案设备用品及应用技术的展览和交流;
  (九)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仲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及其它业务项目;
  (十)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馆员、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含硕士学位);
  4、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热心于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6、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显著成绩者;
  7、在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本会所办期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的稿件;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30元,企业单位会员每年1500元,事业及其它单位会员每年8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发现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布的《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28日中国档案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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