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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关于举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修订)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6/8/18 9:27:38】 【字号:大 中 小】 【颜色:红 绿 蓝 黑】 【背景:红 绿 蓝 黄】 【浏览次数:】 |
本文来源: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关于举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修订)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中国档案干部教育中心 干教〔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 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使广大会计、档案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修订),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拟于2016年10月举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修订)宣贯培训班。该培训班已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纳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2016年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班拟聘请修订该办法的国家档案局有关领导、专家进行解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档案人员。 二、培训内容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及过程; 2.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3.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流程与方法; 4.会计基础知识; 5.会计档案电算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6.研讨、交流。 三、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15日,10月10日为报到时间。 培训地点:北京市 具体培训时间与地点,待报名后,通过培训班网站dapxb-beijing.nbicon.cn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 每位学员交培训费1980元。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考核与发证 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结业证书,可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以及接受岗位教育培训的证明。 六、报名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根据本单位档案业务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报名组织工作,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可通过培训班网站dapxb-beijing.nbicon.cn报名, 2016年9月28日为报名截止日期。 联系电话: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地方一处 010-63013475(8:30-17:00) 联 系 人: 冯立华 范思宁 网上报名咨询电话:010-57209647(9:00-18:00)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 2016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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