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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权: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提案
【发表时间:2016/5/18 18:38:31】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6-03-08  

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提案

作者:杨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198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档案法》作了修订。该法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促进档案利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档案法》制定以来,档案的形成和利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档案的形成者、载体和门类都更多、更丰富,档案在社会管理和人民生活中的利用都更加广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日益增长,档案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档案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各方面利用需要的要求,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档案法》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定位不够准确,没有规范档案的形成和领导的责任,难以满足公民对利用档案的需要,档案所有权及其处置与《宪法》精神不符,缺少信息化的内容,罚则不当、不好执行等。“法与时移”,时移而法不变者则乱。在《档案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外环境均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我们应该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依照《宪法》修正案,根据新的形势,针对现行《档案法》的不适应问题,对《档案法》进行全面修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档案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以办公厅名义发布的40项文件中含有对档案的要求;《法制日报》2014年上半年有100多条报道涉及档案或与档案有关;一个计划单列市的市民服务中心,每天有1万多人前去利用旧档案、形成新档案。这说明档案在国家发展、社会管理、人民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基础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

  2004年以来,几乎每年两会上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或提案,要求对《档案法》进行修改。到目前为止,要求修改《档案法》的议案和提案已累计有20余份,建议多达80余条。这说明修改《档案法》的民意累积已到相当高的程度,《档案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国家档案局于2007年启动了《档案法》修改工作。9年来,已就《档案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对《档案法》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仅召开各种座谈会、研讨会就多达50余次。修改过程中,国家档案局从立法技术分析角度做了大量案例、抽样、人大政协提案建议分析、法律库分析、社会分析及国内外档案立法比较研究等扎实的基础性工作,对《档案法》修订后的效果进行了认真评估。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修订草案,并于2015年底提交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征求对《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法学界对此也给予关注,2016年2月17日,中国法学会在北京专门组织召开了《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6年第6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国内行政法学领域的法学名家均到会座谈。会议认为,《档案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已近30年,有必要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作出全面修订;《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框架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已经具备了比较好的立法基础。

  综上所述,修改《档案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修改《档案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我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改《档案法》的步伐,尽快完成对《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审议程序,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发布。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6年3月7日 总第2883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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