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定点企业审定
第四条 中国档案学会成立档案用品定点企业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由中国档案学会秘书长牵头,邀请有关专家3-5人组成。
审查小组的任务是:
(一)制订档案用品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审查申请定点企业的资质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负责定点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定点企业资格,以中国档案学会名义颁发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应具备下述几个方面:
(一)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及设计评审;
(三)有完整、合理、统一的工艺技术条件;
(四)生产设备良好;
(五)检测仪器、设备齐全良好;
(六)质检人员素质好,质检程序科学;
(七)质量信息反馈畅通;
(八)外协件选点及管理严格;
(九)售后服务良好。
第七条 企业应备规模的生产能力。
第八条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企业,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均可自愿向中国档案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定点类别
第十条 档案用品定点企业资格共分4类:
(一)档案密集存储设备类;
(二)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类;
(三)档案包装材料与产品类;
(四)档案保护设备与产品类。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审核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的材料,并对样品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由国家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经中国档案学会认可的质检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在资质审查、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报告齐全的前提下,召开审查小组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十五条 凡申请定点的企业,均应向中国档案学会交纳定点管理费,收费办法由中国档案学会参照有关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应每年向中国档案学会报送企业日常质量检测结果汇总。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每1~2年对定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复查并不定期的对产品进行抽查,其间也可根据用户反映和投诉进随时抽查。复查和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或国家质量监督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由中国档案学会安排复审并视情况进行质量跟踪,连续两次质量合格则转入正常管理;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定点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六章 公告与证书
第十九条 被确认的定点企业,由中国档案学会颁发档案用品定点企业证书,向有关单位推荐使用,可在《国家档案局网站》、《中国档案学会网站》、《档案学研究》上统一公告,企业可凭证书宣传其产品。
第二十条 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1年。定点企业证书授予权属中国档案学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对冒用单位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档案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