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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公共档案馆
【发表时间:2007/3/22 10:06:37】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郭红解  原载于《中国档案》2007年第2期“百家言”栏目
   
    近年来, 公共档案馆开始成为我国档案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尽管这个话题的提出, 离近代公共档案馆的滥觞相距有两个世纪之遥。但由于国情不同, 现阶段提出这个命题, 倒是有水到渠成、呼之而出之感。
    这一命题的提出, 是社会客观要求与国家档案馆内在需求合力推进使然。2002 年,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国家首次明确将档案馆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进行建设。2004 年, 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提出, 要把档案馆建成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
    在此背景下, 档案界对公共档案馆建设从理论上作了及时而热烈的回应。但有点遗憾的是, 对公共档案馆的有关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厘清脉络, 比如我国公共档案馆的产生、发展, 有关文章认为是由综合档案馆向公共档案馆转型。且不说这在逻辑上说不通,“综合”与 “公共”适用的是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综合”相对的是“专门”,“公共”相对的是“非公共”, 互相之间并无对应关系, 何来“转型”之说?更何况这一说法否定了国家档案馆原本就有的“公共”性质, 这在法理上说不通。
   《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共”释义是“属于社会的, 公有公用的”。由此而论, 公共档案馆至少应该符合这样两个要素: 档案馆是由国家和政府设立并管理; 资源属国家和社会全体公民并为全体公民所共享。以此来解析我国国家档案馆的性质, 应该属于公共档案馆性质。其实, 我国国家档案馆建设之初, 就决定了建设公共档案馆的方向。1960 年 3 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和《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 首次对国家档案馆的性质作了界定, 规定其为文化事业机构的性质, 明确了公共档案馆的方向。1987 年 9 月颁布的《档案法》则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国家档案馆公共档案馆的性质。
    但是法理上的公共档案馆并不等同于实际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由于当时国家档案馆还带有深刻的机关内设机构的“胎记”,加之面对历史性的变革, 各级国家档案馆在观念、理论、实践、馆藏、设施等诸方面都准备不足, 因而《档案法》的颁布实施, 并未意味着国家档案馆就此会摇身一变为实际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 而是为我国建设公共档案馆奠定了法律基础。因此,建设公共档案馆,与其说是从综合档案馆向公共档案馆转型,不如说是从法理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向实际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转型更为准确。
    对于国家档案馆转型的目标,档案界也提出了各种要求,比如资源建设、信息化管理、开放利用、拓展服务等, 这些都对, 但总要根据公共档案馆的性质, 设置几个“准入”指标吧, 比如公共服务设施, 即便档案馆资源再丰富、信息化程度再高, 但档案馆依附在机关大院里, 对外又无公共服务窗口,想“公共”也“公共”不起来; 再比如档案资源,即便拥有了面向公众的现代服务设施, 倘如没有公众所需的 “社会记忆”,无法向公众提供“根源感、身份感、地方感”,那么档案馆拿什么去“公共”呢?
    建设公共档案馆是适应社会转型、推进民主政治和传播先进文化的客观要求, 也是实现国家档案馆的性质、拓展档案馆的服务功能的内在需求。“转型”的基本目标是使国家档案馆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共档案馆。当然, 公共档案馆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进程,达到“准入”指标,完成“转型”,仅是公共档案馆建设的第一步。因而,面对公共档案馆的热门话题, 我们切忌浮躁和急躁, 要从头做起,从实做好,首先在 理论上要把有关公共档案馆ABC道理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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